新疆:被控电缆当废铁 破烂王受审
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的“破烂王”黄仁森,收购新疆天业集团天业热电产业物资供应部废铁时,被查出车上装有电缆。
2月25日10时30分,此案在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刑事大法庭内开庭审理,180个座位的旁听席座无虚席,新疆天业集团中层以上部分干部参加旁听,同时受审的还有天业热电产业物资供应部4名员工。
庭审于当晚21时30分结束。
五名被告受审
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以毛微分、黄仁森、加某、蔡某及牛某犯职务侵占罪,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被告人毛微分,42岁,大学文化程度,天业热电产业物资供应部副主任,2010年9月2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10月30日,经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。
被告人黄仁森,43岁,生于福建省南安市,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工作,2010年9月28日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。
被告人加某、蔡某及牛某,分别是天业热电产业物资供应部合同管理员、外协员和库房保管员。
公诉人称,检方查明,2010年4月9日,被告人黄仁森冒用新疆闽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名义,参与新疆天业集团废铁回收招标,以每公斤2.35元价格中标。同年9月21日,新疆天业集团天业热电产业物资供应部与黄仁森联系收购废铁事宜,被告人黄仁森在废铁收购合同上签字,天业热电产业部将该合同书报上级审批,该合同尚未生效。当日,被告人毛微分在明知该合同尚未生效的情况下,安排被告人加某带被告人黄仁森到库房去拉运废品,同时安排被告人蔡某联系拉运废品所需叉车、吊车事宜。当日,黄仁森租车从天业热电库房装运废铁和衬板一车,其中未使用的新衬板5.9吨,价值7万多元,均以废铁名义过磅出厂。
电缆“充当”废铁
公诉人指控:2010年9月22日,被告人毛微分安排加某通知被告人牛某、蔡某带黄仁森到库房内将账内、账外电缆线分开进行盘点清理,贾某、牛某、蔡某按照毛微分的安排,对大库房内物品进行清理登记,并对账外电缆线进行了区分标记,当天12时许,毛微分到库房查看并询问清理登记情况,并告诉加某、牛某将账外不常用的电缆线让黄仁森按废铁拉走。当日下午,黄仁森到毛微分办公室,送给毛微分2000元现金。
毛微分安排被告人加某装运时将电缆线放在下面,废铁盖在上面,电缆切割后装运。
2010年9月23日,黄仁森雇佣两辆货车和数名工人赶到天业热电产业物资供应部库房,被告人黄仁森用自带的氧焊枪、氧气瓶对账外成品电缆进行破坏性切割后,使用蔡某从集团内其他公司联系的吊车,将电缆线吊装到黄仁森雇佣的货车上,装车时将电缆线装在车厢下部,覆盖在电缆线上面,蒙骗检查人员。当日17时许,黄仁森雇车拉运价值43万多元电缆与废铁一同过磅出厂,并将赃物藏匿在库房处。当日19时许,黄仁森雇车将1.8吨废铁及价值718323.92元的电缆线准备出厂时,被天业热电产业保卫部查获。
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刑事案件登记调查表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、证人证言、扣押物品清单、现场勘查笔录、现场照片、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等。
公诉人认为,毛微分、加某、蔡某和牛某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黄仁森,以窃取手段非法占有单位财物,共计价值1149164.3元,数额特别巨大,五被告的行为已触犯刑法,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,但五被告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,有718323.96元未能得逞,是犯罪未遂,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律师作无罪辩护
黄仁森当庭否认自己向毛微分送钱之事,毛微分也称自己不曾收到2000元,五被告人均称自己无罪,辩护人均对被告作无罪辩护。
毛微分的辩护人称,公诉人对他的指控与事实不符,毛微分与天业热电物资供应部双方买卖关系真实、合法有效,且已经履行,这是贯穿全案的事实前提,双方存在收购废铁的买卖合同关系是不争的事实,从确认废品、装车、拉运等全部过程来看,黄仁森是买方,毛微分等人则是代表天业公司在履行职务,交易双方都是在按照各自职责操作的,并未出现假合同、假买卖等侵占财物的行为。毛微分是按上级的命令,清理库房,主观上没有侵占公司财产的故意,客观上没给公司造成损失,不构成职务侵占罪。
黄仁森辩护人称,黄仁森是收购废旧物资的经营者,自2010年9月16日被通知到天业公司签订收购合同开始,至9月21日拉第一车货,9月22日清理库房、9月23日拉货到案发,黄仁森的买方身份、言词行动未曾改变过,其收购的废铁、旧衬板、旧电缆,都是经卖方确认后决定处理给他的。在这宗买卖中,黄仁森与同案被告人从未商议过要共同侵占、骗取或窃取库房内财物或有商议、唆使、巧立名目等非法手段侵占库房财物,黄仁森与同案其他被告之间既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共同犯意,也没有非法侵占财物的共同行为。因而,双方没有共同的犯意,检方的指控与事实不符。
双方买卖中即便黄仁森说过邀请吃饭、给关照等,也不是共谋或犯罪。另外,黄仁森收购的是废旧电缆,堆放数年后的物品,有些甚至表皮剥落,而检方没有从安全性、技术性考量就作价,显然是不合适的。
2月25日10时30分,此案在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刑事大法庭内开庭审理,180个座位的旁听席座无虚席,新疆天业集团中层以上部分干部参加旁听,同时受审的还有天业热电产业物资供应部4名员工。
庭审于当晚21时30分结束。
五名被告受审
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以毛微分、黄仁森、加某、蔡某及牛某犯职务侵占罪,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被告人毛微分,42岁,大学文化程度,天业热电产业物资供应部副主任,2010年9月2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10月30日,经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。
被告人黄仁森,43岁,生于福建省南安市,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工作,2010年9月28日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。
被告人加某、蔡某及牛某,分别是天业热电产业物资供应部合同管理员、外协员和库房保管员。
公诉人称,检方查明,2010年4月9日,被告人黄仁森冒用新疆闽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名义,参与新疆天业集团废铁回收招标,以每公斤2.35元价格中标。同年9月21日,新疆天业集团天业热电产业物资供应部与黄仁森联系收购废铁事宜,被告人黄仁森在废铁收购合同上签字,天业热电产业部将该合同书报上级审批,该合同尚未生效。当日,被告人毛微分在明知该合同尚未生效的情况下,安排被告人加某带被告人黄仁森到库房去拉运废品,同时安排被告人蔡某联系拉运废品所需叉车、吊车事宜。当日,黄仁森租车从天业热电库房装运废铁和衬板一车,其中未使用的新衬板5.9吨,价值7万多元,均以废铁名义过磅出厂。
电缆“充当”废铁
公诉人指控:2010年9月22日,被告人毛微分安排加某通知被告人牛某、蔡某带黄仁森到库房内将账内、账外电缆线分开进行盘点清理,贾某、牛某、蔡某按照毛微分的安排,对大库房内物品进行清理登记,并对账外电缆线进行了区分标记,当天12时许,毛微分到库房查看并询问清理登记情况,并告诉加某、牛某将账外不常用的电缆线让黄仁森按废铁拉走。当日下午,黄仁森到毛微分办公室,送给毛微分2000元现金。
毛微分安排被告人加某装运时将电缆线放在下面,废铁盖在上面,电缆切割后装运。
2010年9月23日,黄仁森雇佣两辆货车和数名工人赶到天业热电产业物资供应部库房,被告人黄仁森用自带的氧焊枪、氧气瓶对账外成品电缆进行破坏性切割后,使用蔡某从集团内其他公司联系的吊车,将电缆线吊装到黄仁森雇佣的货车上,装车时将电缆线装在车厢下部,覆盖在电缆线上面,蒙骗检查人员。当日17时许,黄仁森雇车拉运价值43万多元电缆与废铁一同过磅出厂,并将赃物藏匿在库房处。当日19时许,黄仁森雇车将1.8吨废铁及价值718323.92元的电缆线准备出厂时,被天业热电产业保卫部查获。
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刑事案件登记调查表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、证人证言、扣押物品清单、现场勘查笔录、现场照片、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等。
公诉人认为,毛微分、加某、蔡某和牛某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黄仁森,以窃取手段非法占有单位财物,共计价值1149164.3元,数额特别巨大,五被告的行为已触犯刑法,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,但五被告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,有718323.96元未能得逞,是犯罪未遂,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律师作无罪辩护
黄仁森当庭否认自己向毛微分送钱之事,毛微分也称自己不曾收到2000元,五被告人均称自己无罪,辩护人均对被告作无罪辩护。
毛微分的辩护人称,公诉人对他的指控与事实不符,毛微分与天业热电物资供应部双方买卖关系真实、合法有效,且已经履行,这是贯穿全案的事实前提,双方存在收购废铁的买卖合同关系是不争的事实,从确认废品、装车、拉运等全部过程来看,黄仁森是买方,毛微分等人则是代表天业公司在履行职务,交易双方都是在按照各自职责操作的,并未出现假合同、假买卖等侵占财物的行为。毛微分是按上级的命令,清理库房,主观上没有侵占公司财产的故意,客观上没给公司造成损失,不构成职务侵占罪。
黄仁森辩护人称,黄仁森是收购废旧物资的经营者,自2010年9月16日被通知到天业公司签订收购合同开始,至9月21日拉第一车货,9月22日清理库房、9月23日拉货到案发,黄仁森的买方身份、言词行动未曾改变过,其收购的废铁、旧衬板、旧电缆,都是经卖方确认后决定处理给他的。在这宗买卖中,黄仁森与同案被告人从未商议过要共同侵占、骗取或窃取库房内财物或有商议、唆使、巧立名目等非法手段侵占库房财物,黄仁森与同案其他被告之间既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共同犯意,也没有非法侵占财物的共同行为。因而,双方没有共同的犯意,检方的指控与事实不符。
双方买卖中即便黄仁森说过邀请吃饭、给关照等,也不是共谋或犯罪。另外,黄仁森收购的是废旧电缆,堆放数年后的物品,有些甚至表皮剥落,而检方没有从安全性、技术性考量就作价,显然是不合适的。